关于第72271032号“肯威 KOV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肯威 KOVE 72271032

阅读:135856 2026-01-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西藏凯越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全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乐清市肯威摩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思坦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19日对第72271032号“肯威 KOV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9454385号“KOVE”…

  申请人:西藏凯越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全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乐清市肯威摩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思坦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19日对第72271032号“肯威 KOV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9454385号“KO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多次摹仿抢注他人商标品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2、产品说明书、门店招牌、赛事展会等活动及其他商业经营使用照片;3、摩托车开机程序截图及微信小程序应用截图;4、在先裁定书、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群组不类似,未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于2021年已经注册了“KOVE”商标,早于引证商标申请日期。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参展合约书;2、参展照片。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申请人请求依法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我局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工人用防护面罩;防事故用手套;体育用保护头盔;骑马用头盔;摩托车头盔;安全头盔”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2023年2月8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7月6日获得初步审定,现核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防交通事故用穿戴式反射用品;雷达设备;运载工具用蓄电池;太阳能电池”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相关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人用防护面罩”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2271032号“肯威 KOV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肯威 KOVE 7227103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80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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