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伴日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铭垧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06日对第27273661号“影巨人 HALFSU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经查询可知,被申请人总体申请注册了三千多枚商标,其在 2017 年 8 月至 2017 年 11 月期间,仅仅三个月的时间就注册了 3308 枚商标,如此短时间进行数千枚的商标注册,暴露了其商标注册的险恶用心。二、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看出,被申请人是针对他人字号、店铺名称以及品牌进行注册,是赤裸裸的抄袭对他人商标的行为,是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行为。三、争议商标的存续极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和混淆,而且会极大地淡化其他知名商标的显著性和唯一性,并且产生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1、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2、在先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我局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五金器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2022年8月20日,经我局核准,被申请人名称由深圳市心亚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铭垧科技有限公司,即现名称。
2、被申请人在第9、16、27等多个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2000多枚商标,其中包括“迪奥特莱斯”、“穆里尼奥”、“安满能”、“艾洛维”、“张小泉”、“长虹红太阳”等商标。
3、被申请人第26094319号“创想三维 CREALITY3D”等多件商标因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已被我局予以无效宣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规定为2019年修改后新增的实体条款规定,非本案审理适用条款规定。
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不当注册的实体规定主要适用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本案中,根据我局已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2000多枚商标,其中包括“迪奥特莱斯”、“穆里尼奥”、“安满能”、“艾洛维”、“张小泉”、“长虹红太阳”等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特征的品牌或姓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