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澳洲西婷美容保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68964号“DOCTOR LI LABORATORI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64880号“DOCTOR I”商标(5类)、第33064880号“DOCTOR I”商标(3类)、第33064880号“DOCTOR I”商标(2类)、第8531276号“录博士 DOCTOR LU”商标、第30967444号“吕博士 DOCTOR LV”商标、第21416902号“DOCTOR L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在“着色剂;食用色素;可食用墨;皮肤绘画用墨;油漆;防腐蚀剂;松香;颜料;银涂料”商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在“染料”商品上获得初步审定,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因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染料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用化妆品等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