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1578号“mecai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mecair 711578

阅读:60882 2026-01-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美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田彩 申请人因第711578号“mecai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14387号决定,于2025年03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美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美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田彩

  

  申请人因第711578号“mecai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14387号决定,于2025年03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美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07月01日至2024年06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的使用行为满足复审商标真实、公开、合法地进行了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申请人与广州碧空环保产品有限公司的经销协议及译文;

  2.经销商委任证书;

  3.广州碧空环保产品有限公司账单、包装清单/重量清单、包装声明、原产地证明、符合性声明、外文证据、合同、装箱单/重量单、订单确认书等;

  4.广州碧空环保产品有限公司官网MECAIR产品;

  5. MECAIR品牌线下活动照片;

  6.广州碧空环保产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

  7.售货合同、发票;

  8.部分产品说明。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美克公司于1993年5月12日申请注册,1994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空气压缩机阀门”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34年10月20日。2005年7月21日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英文名义:MECAIR S.R.L.)。2024年7月1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材料。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6、7可以证明广州碧空环保产品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Mecair”品牌产品的经销商,在指定期间向申请人采购了“脉冲膜片阀”、“膜片维修包”等商品,并在指定期间将“Mecair”品牌的“脉冲膜片阀”、“膜片维修包”等商品销售予其他主体,并有发票佐证其销售行为的实际发生。“Mecair”与复审商标文字构成相同,“脉冲膜片阀”、“膜片维修包”等商品均为非规范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压缩机阀门;上述产品零配件”商品均属于阀类商品或其配件,可视为相同商品范畴。结合产品说明等,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空气压缩机阀门;上述产品零配件”商品上进行了实际、公开的商业使用。

  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机床”等其余商品与“空气压缩机阀门;上述产品零配件”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使用及广告宣传情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不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空气压缩机阀门;上述产品零配件”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11578号“mecai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mecair 71157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80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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