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5020291号“电服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电服通 85020291

阅读:173316 2026-01-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西业晟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020291号“电服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根据主打电网供应商一站式服务形象特点方面的文字品牌臆造,与申请人从事的“信息传送、数据传输与工程监理咨询类服务等”…

  申请人:江西业晟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020291号“电服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根据主打电网供应商一站式服务形象特点方面的文字品牌臆造,与申请人从事的“信息传送、数据传输与工程监理咨询类服务等”服务内容紧密关联,完全具备显著识别特征,并没有直接表示申请商标指定服务的内容特点,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备显著性,同时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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