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臻果云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246949号“臻果云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287494号“臻果坊”商标、第56591758号“臻果记”商标、第84867769号“臻果轩”商标、第34864383号“臻果云”商标、第35088466号“臻果云”商标、第35139104号“臻果斋”商标、第63228739号“臻果严选”商标、第28911513号“臻果轩”商标、第14784276号“臻果鲜生”商标、第16676192号“臻果屋”商标、第45507754号“臻果阁”商标、第21548134号“瑧菓”商标、第8010466号“榛果 HAZ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四至十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物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物、新鲜蔬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