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水音像开发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29218号“山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538480号图形商标、第918090号“山水及图”商标、第10911433号“山水”商标、第6107304号“山水生活”商标、第21646746号“汖”商标、第12542824号“东方山水DONGFANGSHANSHUI”商标、第21406560号“山水生活”商标、第64957246号“山水”商标、第6107305号“山水印象”商标、第17367791号“山水节能 SHANSHUI”商标、第64975647号“山水SHANSHUI”商标、第44552075号“山水SHANSHUI”商标、第33738597号“山水居”商标、第9148892号“山水艺术”商标、第609848号“山水及图”商标、第31837284号“山水空间”商标、第19772673号“山水”商标、第44561332号“山水”商标、第31833412号“山水空间”商标、第13207400号“一品山水”商标、第64975654号“山水”商标、第51281511号“方直心生活 FAITHLAND H-SERVICE及图”商标、第51296124号“方直心生活 FAITHLAND H-SERVICE及图”商标、第3538477号图形商标、第198487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五),申请人放弃“加热装置,水龙头,沐浴用设备,水加热器,电暖器,电灯,灯泡,蒸发器,浴室装置,太阳能热水器,水净化装置,气体引燃器,照明用提灯,照明灯具”商品的注册申请,保留“制冰机和设备,冰箱,冰箱除味器,电炊具,冷冻设备和机器,冰柜,空气冷却装置”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九、十、十二、十三、十六至二十、二十二指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引证商标四、七、八、十一、十四、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七、二十四经撤销复审决定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至五、十四、十七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决定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八、十一、二十一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引证商标十二、十八经无效宣告裁定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十三经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上述决定和裁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五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十四、十七、二十四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八、十一、二十一已被不予注册,引证商标十二、十八已无效,引证商标十五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加热装置;水龙头;沐浴用设备;水加热器;电暖器;电灯;灯泡;蒸发器;浴室装置;太阳能热水器;水净化装置;气体引燃器;照明用提灯;照明灯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
申请商标中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十五图形在设计、造型、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冷却装置”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或水处理用电离设备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冰机和设备;冷冻设备和机器;冰箱;冰柜;冰箱除味器;电炊具”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三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一、六、九、十、十三、十六、十九、二十、二十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制冰机和设备;冷冻设备和机器;冰箱;冰柜;冰箱除味器;电炊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