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法国佐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98466号“RETUR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引证了第51607191号“嗨归 HI RETUR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604876号“重返 青春修复院 RETUR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390276号“RETUR 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7366312号“RETURN ART CAFE 回流CA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909651号“瑞兹 REA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
2、引证商标四经申请程序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五经撤销程序在“兽医辅助;庭院风景布置;疗养院;美容院”服务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