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信和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屈标
委托代理人:北京玺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372250号“S+ REWARD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1028号决定,于2025年02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21年05月31日至2024年05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撤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杂志(期刊)”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信和集团官方网站首页及集团介绍页打印件;
2、经时间戳认证的跨商场社交互动奖赏计划S+ REWARDS官方网站相关页面打印件;
3、经时间戳认证的网络媒体关于跨商场社交互动奖赏计划S+ REWARDS的报道打印件;
4、经时间戳认证的信和集团官方网站关于Mob-Ex & Asia e-Commerce Awards2021获奖的报道打印件;
5、申请人员工与支付宝员工就在支付宝平台上线跨商场社交互动奖赏计划S+ REWARDS对应的小程序及推广活动的往来邮件沟通打印件;
6、跨商场社交互动奖赏计划S+ REWARDS对应的支付宝小程序上线页面打印件;
7、支付宝官方邮件发送给申请人员工的落入本案指定期间的审核通过邮件打印件;
8、跨商场社交互动奖赏计划S+ REWARDS对应的支付宝小程序1.2.3版本上线审批流程页面打印件;
9、经时间戳认证的该款支付宝小程序当前主体及版本信息打印件;
10、落入本案指定期间的该款支付宝小程序会员注册日期和首次登陆日期记录打印件;
11、该款支付宝小程序用户界面打印件及相关操作视频;
12、经时间戳认证的跨商场社交互动奖赏计划S+ REWARDS对应的手机App在苹果应用商店的下载页面和版本记录打印件;
13、经时间戳认证的跨商场社交互动奖赏计划S+ REWARDS对应的手机App有关发布打印件;
14、经时间戳认证的信和集团旗下各大商场官方微博有关发布打印件;
15、经时间戳认证的以上微信公众号发布打印件;
16、申请人在2021年夏季发布的《LIFESCAPE》第17期刊物及2023年夏季发布的《LIFESCAPE》第18期刊物的扫描件;
17、申请人官方网站新闻刊物《LIFESCAPE》电子版下载页面打印件等。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供的主要有关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包含于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中。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304662423号香港商标档案等。
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复审请求,并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8、经时间戳认证的“信和集团”官方网站信息页面及2024年“信和置业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打印件(附时间戳认证证书)、《2024年报》电子版下载页面打印件;
19、申请人在2021年夏季发布的《LIFESCAPE》第17期刊物、2023年夏季发布的《LIFESCAPE》第18期刊物及经时间戳认证的《2024年报》(附时间戳认证证书)的扫描件、申请人官方网站新闻刊物《LIFESCAPE》电子版下载页面打印件;
20、上述申请人“跨商场社交互动奖赏计划S+ REWARDS”简体中文实施细则信息页面打印件;
21、上述申请人“跨商场社交互动奖赏计划S+ REWARDS”部分中国消费者证明信息打印件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9月7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包装用塑料膜;教学材料(仪器除外);裁缝用粉块;模型材料”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0年12月13日。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包装用塑料膜;教学材料(仪器除外);裁缝用粉块;模型材料”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使用的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志、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证据1-15、18、20、21均未体现申请人向不特定市场主体提供的标识有复审商标的“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包装用塑料膜;教学材料(仪器除外);裁缝用粉块;模型材料”商品;证据16、17、19显示刊物名称为《LIFESCAPE》,不能证明系“REWARDS S”品牌刊物。在案各项证据之间尚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包装用塑料膜;教学材料(仪器除外);裁缝用粉块;模型材料”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