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488326号“農家秀 FARM SHOW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農家秀 FARM SHOW及图 62488326

阅读:93353 2026-01-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九云卓电子仪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百日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凤秀 委托代理人:知橙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14日对第62488326号“農家秀 FARM SHOW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

  申请人:上海九云卓电子仪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百日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凤秀

  委托代理人:知橙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14日对第62488326号“農家秀 FARM SHOW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若其注册并使用极易误导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及品牌产生联想,对商品来源及品质产生误认,并会助长“抢注”“搭便车”等不良风气,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信息截图、申请人商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侵犯其在先使用权毫无根据可言;争议商标并非恶意抢注,牟取不正当利益等。综上,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7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5月7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

  2、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中将第81445121号“图形”商标列为引证商标,该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首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如商号权、著作权等。本案申请人并未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任何在先权利,也无具体的理由。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其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農家秀 FARM SHOW及图”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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