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新浪财经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ESGCV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037393号“ES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5317号决定,于2025年05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2021年8月21日至2024年8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教育、培训、教育,包括通过函授、视频会议、互联网、内联网或通过各种其他电子或计算机工具或各种其他通信手段进行的”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交换给其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隶属于巴黎高等管理学院集团。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中国大陆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广泛宣传和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被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2、被申请人官网页面、微信公众号文章;3、被申请人2021-2022年、2022-2023年招生宣传册、PPT;4、被申请人课程介绍;5、被申请人向中国市场推出MBA、DBA项目的证据等。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经核对,该阶段证据与复审证据基本一致,我局不再罗列。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6月8日提出在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后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和安排培训班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官网页面、微信公众号文章,形成于指定期间内,显示的服务为教育、教学信息等;由官网页面可以得知,被申请人举办了各种研讨会、公开课,邀请全球专家教授、企业学者分享后疫情时代国际学术研究新风向与商业经验最前沿。虽然复审商标与实际使用中体现的标志存在细微差异,但并未改变复审商标的核心要素和显著特征,且被申请人在第41类服务上仅申请注册了一件“ESG”标识的商标,故可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与被申请人提供的教学、教育信息、组织研讨会等服务建立联系。同时,被申请人提交的招生宣传册、PPT等其他证据亦可形成佐证,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对教育、教学信息、组织研讨会等服务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予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