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东华环球建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中和能电力设备河北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32123号“东华环球”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2726号决定,于2024年12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21年05月09日至2024年05月0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撤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因此,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依法应当在上述服务项目以及与之类似的其余服务项目上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铺位租赁合同、发票;
2、公证书等。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供的主要有关证据材料:
3、公众号展示信息及线下活动照片、印刷单页、宣传广告照片、宣传册、经营场所实景照片、产品展示照片、道闸上刊监测报告;
4、推广服务合同、广告发布合同、抖音本地推广合作协议、付款凭证;
5、东华环球智慧商场商户端使用说明书;
6、荣誉证书;
7、公司简介等。
我局将答辩通知和前述证据材料(副本)寄送被申请人,该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3月25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专业咨询;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经续展注册专用期限至2027年5月6日。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专业咨询;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使用的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志、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证据1仅表明申请人向他人提供了经营场所,并不能直接证明申请人向他人提供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证据2以及证据3中的公众号展示信息及线下活动照片未体现申请人向不特定市场主体提供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证据3中的印刷单页、宣传广告照片、宣传册、经营场所实景照片、产品展示照片、道闸上刊监测报告属于自制证据;证据4显示申请人委托他人进行宣传、推广,而广告相关服务是指为他人的产品或者服务行为进行广告、制作广告或者提供广告策划等服务,不包括为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行为直接进行广告宣传,或者请他人为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进行广告、广告策划、编辑、制作及传播等,前述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为他人的产品或者服务行为进行广告、制作广告或者提供广告策划等服务,故不能证明申请人在广告相关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证据5、7属于自制证据;证据6未涉及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在案各项证据之间尚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专业咨询;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