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招辰丰达招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金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155299号“辰丰达CHENFENG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729760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0534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39023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由我局上述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三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构成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