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000309号“LINGK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INGKU及图 81000309

阅读:186021 2026-01-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领酷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维创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000309号“LINGK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体育用护目镜;护目镜”商品,仅保留申请商标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头盔用面罩;安全头盔;体育用保护头盔;骑马用…

  申请人:浙江领酷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维创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000309号“LINGK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体育用护目镜;护目镜”商品,仅保留申请商标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头盔用面罩;安全头盔;体育用保护头盔;骑马用头盔;体育用护头;作为安全头盔的头戴物”商品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62591号“零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138963号“凌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078253号“伶° LINGD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保留的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第9170458号“LINGH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体育用护目镜;护目镜”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上的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一、申请商标在“体育用护目镜;护目镜”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头盔用面罩;安全头盔;体育用保护头盔;骑马用头盔;体育用护头;作为安全头盔的头戴物”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1000309号“LINGK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INGKU及图 8100030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79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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