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797733号“HAND BIOCK PRINT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AND BIOCK PRINTING及图 75797733

阅读:90797 2026-01-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芜湖市阿诺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797733号“HAND BIOCK PRIN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81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芜湖市阿诺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797733号“HAND BIOCK PRIN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81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6630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的领土延伸申请已被驳回,请求中止审理本案。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较强的区别商品来源的能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除“袜”以外商品上的注册仍有效。引证商标二在“帽;连帽衫;雨衣;围巾;带帽舌的帽;棒球帽;有檐帽;头带;短袜;手套;领带;长围巾”商品上已获准注册,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裤子;女式披肩;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衣物;围巾;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5797733号“HAND BIOCK PRINT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AND BIOCK PRINTING及图 7579773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79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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