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富贵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27日对第75003225号“爱罗马仕”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75297877号“罗马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024180号“罗马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463508号“罗马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843775号“罗马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实际经营中存在攀附申请人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授权书;纳税证明;荣誉证书;质量认证证书;促销活动及广告宣传;展会;部分销售合同订单及发票;部分产品包装及图片;被申请人企业相关信息;申请人企业相关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巨大,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被申请人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企业正当商标申请不存在任何恶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并未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恶意模仿。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集成电路卡”等商品上,于2024年8月21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为深圳七千猫设计服务有限公司所有,于2023年11月2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便携式计算机专用包;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三、四为深圳七千猫设计服务有限公司所有,指定使用在第9类“便携式计算机专用包;计步器”等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或获准初步审定,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显示,深圳七千猫设计服务有限公司授权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使用“罗马仕”和“ROMOSS”,授权期限为商标存续期限,永久授权。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经审理查明3可知,申请人为“罗马仕”商标的被授权人,故申请人援引诸引证商标主张《商标法》第三十条主体适格。
根据经审理查明1、2可知,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该商标不构成本案中的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