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休莫尔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617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3438639号“MEMORY FLORIST”商标、第16033275号“享蜂”商标、第13496871号“图形”商标、第19588079号“蜂缘财富 FORTUNE WEALTH”商标、第150726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二、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服装、箱包类商品上的网络宣传和销售证据、网店平台上的店铺打印页、相关决定书和结案通知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