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味一无果水果蔬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九江未来已来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84774号“Pardalo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立创作,已投入实际商业运营。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6209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商品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