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水先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微冠(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944668号“净斗士 JDOS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84784号、第1793904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该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在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辨识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