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905386号“优倍暖”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优倍暖 43905386

阅读:115396 2026-01-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许再丰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27日对第43905386号“优倍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293566号“优倍”商标、第9293559号“光明 优倍 UBEST”商标、第23459513号…

  申请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许再丰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27日对第43905386号“优倍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293566号“优倍”商标、第9293559号“光明 优倍 UBEST”商标、第23459513号“光明 优倍 UBEST”商标、第21281393号“光明 优倍 UBEST”商标、第23459608号“优倍 BRIGHT UBEST”商标、第17450238号“优倍•为好人点赞 美好近在身边”商标、第5439039号“优倍仕”商标、第4606548号“优倍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注册120件商标,超出实际使用需求,4件商标在互联网或白兔软件上出售,具有囤积商标牟利的恶意,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申请。争议商标的注册和实际使用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产生社会不良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企业介绍;2、“优倍”产品销售图片、网络宣传报道;3、白兔商标查询软件的被申请人商标申请详情表、被申请人4件商标在互联网上挂售的网页;4、其他商标裁定。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5年8月13日通过第1947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八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精神已体现在包括《商标法》第三十条等具体条款之中,对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争议商标指定的婴儿食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的牛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均包含“优倍”,在字词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商品不类似,争议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二,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亦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第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或者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或多次抢注商标等行为,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婴儿食品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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