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昆文
委托代理人:常熟市百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854765号“宾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575727号“宾顿”商标经我局核准予以注销,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6日
申请人:于昆文
委托代理人:常熟市百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854765号“宾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575727号“宾顿”商标经我局核准予以注销,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