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ZEOLYST INTERNATIONAL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27541号“OPAL O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2161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经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且多件含有“OPAL”的商标已经在1类商品上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沸石”和“蛋白石”的解释、申请人“OPAL INFINITY”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的“OPAL”译为“蛋白石”,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