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汇天润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865272号“DIAMONDBA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直接表达产品的外观,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理应予以注册。“DIAMONDBACK”商标最早可追溯至1997年,自注册通过后即投入市场并持续使用至今,已近三十载。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知乎关于常见轮胎花纹分类的文章;申请人第1267046号商标、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DIAMONDBACK”构成,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外观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