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省万年红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正博恒知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559792号“稻之源 DAOZHIYUAN LIQUOR GONGMI ZHENN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956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稻之源”作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已经成功注册,并且申请人在同类别已经成功注册了类似含有“麦穗”图形的商标。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也都成功注册在类似商品上。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使用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