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电建物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145405号“电建物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同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主打品牌,经过申请人数年的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常用的商贸用语构成,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一般消费者不易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