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久事体育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159303号“SQUASH TOU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臆造性组合,具备独创性和显著性,且并未直接描述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通过实际使用建立了市场认知,获得了显著性,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SQUASH”可译为“壁球”等、“TOUR”可译为“巡回比赛”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