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通宝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海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州润泽翔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22日对第48875456号“布通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715947号“通宝TONGBAO及图”商标、第33796933号“通宝TONG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及相关案例裁决。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在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布通宝”与引证商标一、二“通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报警器”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缺乏相应证据证明,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