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口千滋令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933018号“千滋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206576号、第23730698号、第72896523号、第72909706号、第49396707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