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685070号“42SUN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42SUNS G1685070

阅读:193098 2026-0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THE NET-A-PORTER GROUP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85070号“42SU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14类、第35类复审商品、服务上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144003号“…

  申请人:THE NET-A-PORTER GROUP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85070号“42SU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14类、第35类复审商品、服务上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144003号“SUNS”商标、第12265444号“SUNS”商标、第21144236号“SUNS Marisfrolg.SU”商标、国际注册第664236号“Sun2”商标、第65851783号“SUNS”商标、第63457436号“SUNS”商标、第11094885号“SUN DIAMOND”商标、第14212870号“SUN GOLD”商标、第443053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第14类)、国际注册第1505665号“SUNS BOARDS及图”商标、第40395006号图形商标、第13711089号“SUN SHOP”商标、第3834858号“SUN”商标、第47471084号“Suns Studio”商标、第65807143号图形商标、第15877362号“尚饺子SUN DUMPLINGS”商标、第23243059号“顺天府 天SUN MART”商标、第27639777号“SUNBEARING及图”商标、第41590716号“SUN ART RETAIL GROUP LIMITED 高鑫零售”商标、第62261475号“SM”商标、第62932014号“SUNJUICE及图”商标、第65647229号“SUNPRO POWER”商标、第658063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至二十三,第35类)在文字构成、字体设计、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五、六、十五、二十二、二十三的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中止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已经商评字[2023]第0000363660号撤销复审决定书撤销注册并公告。

  2、引证商标二至四、九已经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9744号、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4347号、商标撤三字[2023]第W045654号、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8210号决定撤销注册并公告。引证商标五已经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七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3、引证商标六经驳回复审程序已于2023年11月6日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2024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金属合金;手表;钟;首饰包;钟表盘(钟表制造)”商品上。

  4、引证商标十五、二十一、二十三已分别经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十二已经商评字[2023]第0000107056号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在第14类复审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九均已撤销注册并公告,引证商标五已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七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九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SUNS”与引证商标六“SUNS”、引证商标八的显著识别部分“SUN”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4类“钟;珠宝首饰盒和表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八核定使用的第42类“钟;珠宝首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八分别注册使用在第14类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第14类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六、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十五、二十一至二十三均已驳回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十五、二十一至二十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至十九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十一、二十经图形化设计,分别易认读为“SUNS”、“SUN”。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SUNS”与引证商标十、十一、十四的显著识别部分“SUNS”、引证商标十二、二十的显著识别部分“SUN”、引证商标十三“SUN”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至十四、二十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为他人做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至十四、二十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至十四、二十分别注册使用在第35类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十至十四、二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与“零售”相关服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中国不被接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第35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1685070号“42SUN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42SUNS G168507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78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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