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和怡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371882号“萌宠泡泡Bubble P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228493号“萌泡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Y040270号决定撤销注册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撤销注册并公告,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