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森索瑞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524846号“ESSENSOR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7334472号“Essensota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管理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已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W101276号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但引证商标在第35类“广告;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