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立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850841号“金蕲林JINQIL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则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6102819号“金奇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830199号“蕲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文字构成、读音以及含义上均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正处撤三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W105336号决定撤销注册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撤销注册并公告,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驳回决定驳回申请商标在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市场营销;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市场营销;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