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哈尔滨雪恒白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哈尔滨润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6701198号“雪恒白雪”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13671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4年02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与第48441398号“白雪”商标、第52950948号“白雪公考”商标、第52933549号“白雪面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的投资合伙人及法定代表人都曾经是原异议人关联公司的员工,对原异议人的核心教育品牌“白雪”极为熟知,然而申请人不仅没有合理避让还在教育行业上大量摹仿原异议人的商标,是恶意的抢注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造成市场的混乱,误导消费者并产生不良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原异议人请求不予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各引证商标的档案信息;
2、原异议人及相关主体的工商登记信息;
3、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
4、丁万亮、刘佳入离职的相关材料;
5、原异议人及申请人的对外宣传情况;
6、在先决定书、裁定书。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雪恒白雪”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培训;国家考试的复习课程;教学;函授课程;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职业再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441398号“白雪”、第52950948号“白雪公考”、在先申请的第52933549号“白雪面试”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书籍出版”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白雪”,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中的“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培训;国家考试的复习课程;教学;函授课程;教育;职业再培训;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中的其他服务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称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原异议人称申请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在“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培训;国家考试的复习课程;教学;函授课程;教育;职业再培训;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白艳在先使用了“白雪”商标,原异议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薛春光通过与白艳的业务合作关系明知“白雪”商标存在后,恶意抢注了以“白雪”为关键词的系列商标,该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在“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培训;国家考试的复习课程;教学;函授课程;教育;职业再培训;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一至三处于无效宣告程序、异议程序中,请求中止对本案的审理。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异议决定;
2、相关主体股权代持协议;
3、相关主体企查查信息;
4、白艳与薛春光的聊天记录;
5、“白雪公考”公众号、抖音号及“白雪公考张老师”抖音号及评论;
6、学员混淆“白雪面试”与“白雪公考”聊天记录;
7、申请人“雪恒教育-白雪面试”官网;
8、微信公众号“雪恒教育-白雪面试”归属情况说明;
9、白艳及实控公司白雪面试品牌的宣传证据、采购记录周边产品照片等。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哈尔滨雪恒白雪面试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上,被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经我局在异议程序中决定在“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培训;国家考试的复习课程;教学;函授课程;教育;职业再培训;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申请人不服上述决定,于法定期限内申请复审。2023年8月,经我局核准申请人名义变更为哈尔滨雪恒白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原异议人所有,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日及初审公告日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日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初审公告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裁定予以维持,该两份裁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为“补习学校辅导;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教育信息;实际培训(示范);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辅导(培训);家教服务;教学”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为“培训;书籍出版;教学;演出”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 “动物训练;摄影;翻译;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在“培训;书籍出版;导游服务;教学;演出” 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现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现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现核定使用的补习学校辅导、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在该部分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其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且其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不良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商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原异议人的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以及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原异议人的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称原异议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薛春光通过与白艳的业务合作关系明知“白雪”商标存在后,恶意抢注了以“白雪”为关键词的系列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该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对此我局不予评述。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的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目前的权利状态对本案最终审理结果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针对原异议人中止本案审理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复审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