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白云清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05287号“白云清洁BAIYUN CLEAN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6722号“白云Baiyun及图”商标、第208066号“白云及图”商标、第10976136号“白云”商标、第12623404号“白云BYRUN及图”商标、第15932155号“白云门窗BAIYUN WINDOWS&DOORS”商标、第16270695号“白云配件BAIYUN ACCESSORIES”商标、第79136325号“白云”商标、第74568821号图形商标、第12886227号“白云天天Baiyun Every D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构成、含义、外观构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正处撤三程序中,引证商标七正处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八正处异议程序中,恳请中止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三已分别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8412号、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9930号决定维持注册,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2、引证商标七已经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3、引证商标八已经(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7814号异议决定书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4、引证商标九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已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八已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九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九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白云”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的显著识别部分“白云”、引证商标三“白云”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6类“五金器具;金属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核定使用的第6类“钉子”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第11类“管道(卫生设备部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注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