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魏福洋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768246号“巨龙 THE GREAT DRAG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54353号“巨龙JULONG及图”商标、第43类第34206716号“巨龙”商标、第81274677号“巨龙特色火盆烧烤”商标、第83380473号“巨笼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汉字部分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或指定使用的餐馆、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