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中渠滇资破产清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标多酷(云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66593号“中渠机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类第18151783号“中渠网”商标、第51077245号“中渠零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在第36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28524号“中渠ZHONGQU”商标、第50794577号“中渠ZHONGQ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中介服务、户外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业中介服务、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6类服务上,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作出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