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780659号“Shy T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hy Tech 62780659

阅读:107745 2026-0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宝马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200510号《关于第62780659号“Shy 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385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

  申请人:宝马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200510号《关于第62780659号“Shy 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385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国际注册第1195506号“SLYTECH及图”商标、第10466025号“寰益智能 SHY及图”商标、第15767409号“山海音匠 SHYJ及图”商标、第10561475号“SHY”商标、第1705928号“苏化仪 SHY及图”商标、第12597816号“SYTECH”商标、第16560774号“SYTECH及图”商标、第39943425号“SHTECH”商标、第12177137号“盛业科技 SY TECH SY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41160号“SLYTECH”商标、第10862772号“苏海岩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鉴于双方当事人明确“手机用保护套;遥控信号用电动装置;智能手机用壳;手机带;导航仪器;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运载工具用无线电设备;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卫星导航仪器;穿戴式行动追踪器;穿戴式视频显示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运载工具用后视摄像头;行车记录仪;录音载体;音频视频接收器;录像机;摄像机”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商品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诉决定相关认定有误,予以纠正。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磁铁;磁性材料和器件;运载工具驾驶和控制模拟器;运载工具用自动转向装置;运载工具用里程表;运载工具用测速仪;运载工具轮胎低压自动指示器;运载工具用电压调节器;测量器械和仪器;科学用探测器;实验室机器人;教学机器人;速度指示器;感应器(电);集成电路;放大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志。并且,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经过持续使用,建立了较高市场声誉,从而使相关公众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五、六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同一提供者,或商品提供者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局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七、八、九、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六在“导航仪器;电话机套;扬声器音箱”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见第172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七、八、九、十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磁铁;磁性材料和器件;运载工具驾驶和控制模拟器;运载工具用自动转向装置;运载工具用里程表;运载工具用测速仪;运载工具轮胎低压自动指示器;运载工具用自动转向装置;运载工具用电压调节器;测量器械和仪器;科学用探测器;实验室机器人;教学机器人;速度指示器;感应器(电);集成电路;放大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集成电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磁铁;磁性材料和器件;运载工具驾驶和控制模拟器;运载工具用自动转向装置;运载工具用里程表;运载工具用测速仪;运载工具轮胎低压自动指示器;运载工具用自动转向装置;运载工具用电压调节器;测量器械和仪器;科学用探测器;实验室机器人;教学机器人;速度指示器;感应器(电);集成电路;放大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磁铁;磁性材料和器件;运载工具驾驶和控制模拟器;运载工具用自动转向装置;运载工具用里程表;运载工具用测速仪;运载工具轮胎低压自动指示器;运载工具用自动转向装置;运载工具用电压调节器;测量器械和仪器;科学用探测器;实验室机器人;教学机器人;速度指示器;感应器(电);集成电路;放大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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