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鼎捷数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45879号“Digiw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9598401号、第19396348号、第54669271号、第6614962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简介、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宣传使用材料、部分合同等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67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注册,撤销决定尚未生效。3、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财务审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予以撤销注册,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字母“Digiwin”与引证商标二“digiwind”、引证商标三“Digln”、引证商标四“Digi-ic”字母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虽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