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司丹尔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原申请人:马钧)
原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0321960号“STAR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由原申请人转让予宁波司丹尔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即本案现申请人。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622604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复审申请不予受理,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66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