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娜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澜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962770号“陈金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58430号第35类“陈金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对本案引证商标提出了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引证商标的撤销案件审理结果对本驳回复审案件审理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陈金福”指的是将财富与福气安放排列在一个固定的位置,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烈士姓名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销售发票 、企业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陈金福”为退役军人事务部主办的中华英烈网烈士英名录记载的烈士姓名。申请商标包含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