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运满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苏致商标事务所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83176号“满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530990号“黔满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裁定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无效,该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停车场服务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