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西安虎标行南洋补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三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吉林耀杨矿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跨域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34215号“虎标”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2089号决定,于2024年10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2089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21年3月28日至2024年3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奶茶(以奶为主)”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虎标牌牛奶酱、陈皮花生、港式奶茶、茉莉花茶饮料等产品的照片;
2、线下商超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称: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同时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编号续上,复印件形式):
3、淘宝、京东、拼多多虎标旗舰店截屏以及排行榜截屏;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查阅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编号续上,电子形式):
4、商标许可合同及授权书证明;
5、购销合同及发票、清单;
6、部分发票扫描件;
7、淘宝、京东、拼多多虎标旗舰店截屏。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9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奶茶(以奶为主);牛奶酱;固体奶;种子酱;酸奶;可可牛奶(以奶为主);加工过的坚果;豆奶(牛奶替代品)”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8年1月13日。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中部分产品照片、线下商超照片虽然能够显示复审商品,但上述证据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在缺乏销售发票等实际履行证据的情况下,无法单独证明标识有复审商标的商品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证据3和7涉及的商品为黑苦荞茶、普洱茶、冻干刺梨干等,并未体现“奶茶(以奶为主);加工过的坚果”等复审商品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4-6仅能证明“茶;茶叶代用品”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上述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奶茶(以奶为主);加工过的坚果”等复审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上述证据不能视为复审商标在“奶茶(以奶为主);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据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