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三碗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联维法务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494389号“三碗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餐馆服务,外卖餐馆,公司食堂餐饮供应服务,提供临时住宿,饭店”以外的服务项目上,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同时,申请商标并非仅由日常用语构成,整体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