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维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95194号“SUPER ARM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541146号商标(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64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736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着色剂;车辆底盘涂层;涂层(油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51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防锈制剂”等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合成树脂涂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防锈制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