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136473号“美匡动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美匡动力 82136473

阅读:45602 2026-0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昌鹏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23日对第82136473号“美匡动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动力火车”系列注册商标及作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及登记,该苏打酒品牌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14060836号“动力火车 P…

  申请人:广东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昌鹏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23日对第82136473号“美匡动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动力火车”系列注册商标及作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及登记,该苏打酒品牌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14060836号“动力火车 POWER STATION及图”商标、第14470213号“动力火车 POWER STATION及图”商标、第14470214号“动力火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属于明显的复制抢注行为。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动力火车”系列商标注册、续展、转让信息;2、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纳入证明;3、作品登记证书;4、包装图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2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25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葡萄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被申请人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其名下现有157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有“FOMGTS PAWER”、“POWER AMGTN”等与申请人引证商标设计风格相近似的商标,“动力百威”、“百天地威”、“路易特斯”、“ROYAL SMART”、“SupremeHIPARTY”、“KDEF DAWER”等他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品牌相近似的商标。我局在针对被申请人第61717281号“漓爽”商标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中认定其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该裁定现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我局查明的事实等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主张、在案证据以及查明的案情等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规定予以审理。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美匡动力”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或主要认读文字“动力火车”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由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所属行业密切相关,具有一定抄袭摹仿恶意,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其动力火车作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予以登记,但本案争议商标为普通印刷字体的文字,与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作品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争议商标未损害申请人主张的在先著作权。《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保护的对象是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鉴于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申请人商标保护,因此本案不再适用该条款予以审理。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动力火车 POWER STATION及图”商标在先在第32类商品上获准注册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与申请人相近地域及行业的经营者对此理应知晓,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FOMGTS PAWER”等商标的行为难谓巧合,且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在第32、33类等商品上先后申请注册了157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动力百威”、“百天地威”、“路易特斯”、“ROYAL SMART”、“SupremeHIPARTY”、“KDEF DAWER”等多件模仿他人知名商标及系列品牌的商标,被申请人生效裁定中已被认定其商标申请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对其注册争议商标及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故可合理认为其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另外,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等规定主张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但在案并未提交具体的理由和证据进行佐证,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难以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2136473号“美匡动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美匡动力 8213647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78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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