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江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910765号“莲荷科技LIANH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717584号“莲荷支付”商标、第14144998号“联荷实业LIANHE GROUP”商标因商标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2195028号“联贺LIANHE”商标、第10582472号“联荷LIANHE”商标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加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