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712625号“贵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贵荷 80712625

阅读:88193 2026-0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恒邦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712625号“贵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12332号商标、第312084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

  申请人:山东恒邦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712625号“贵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12332号商标、第312084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申请注册,故我局针对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服务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广告宣传;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为他人推销”。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广告宣传;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为他人推销”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0712625号“贵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贵荷 8071262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76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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