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美兮美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078069号“万有引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920671号“万有引力”商标、第11923954号“万有引力”商标、第19170224号“万有引力”商标、第64409851号“万有引力 ATTRACTIVE FORCE”商标、第52607756号“万无引力”商标、第55868230号“万无引力”商标、第55885940号“万无引力”商标、第52612654号“万无引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在“刷子;手动清洁器具;水晶(玻璃制品);动物梳毛手套”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中止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至八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因商标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据此,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刷子;手动清洁器具;水晶(玻璃制品);动物梳毛手套”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故我局针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服务为“餐具(刀、叉、匙除外);厨房用具;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日用陶器(包括盆、碗、盘、缸、坛、罐、砂锅、壶、炻器餐具);茶具(餐具);喷壶;梳;牙刷;牙线;化妆用具;粉扑;保温瓶;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十三项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八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八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