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恒晟商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1115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2030840号图形商标、第13446961号“银时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中止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因商标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保险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服务上已被撤销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二者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项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经纪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