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德基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鼎一(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20690号“德基云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775398号、第4076776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3911旅行预定服务相关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状态未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为“旅行陪伴;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旅游交通安排;旅行座位预订”,其在运送乘客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决定撤销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旅行预订服务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运输等其余服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码头装卸;停车场服务;潜水服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码头装卸;停车场服务;潜水服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4日